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标准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如下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如下伤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具有上述13项及15项情况,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
  
  (四)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一)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2、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三)双方均无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首先,交通肇事不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要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另外,交通肇事过程中可能出现指示逃逸的情况,若之后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那么指示的人就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总结: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一、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标准(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如下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司法鉴定的提出时间有限制吗?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的提出时间应在诉讼提起后的举证期间,一般举证期限为一个月左右。但是对于不同的司法鉴定类型其鉴定时间也会略有不同。在本文中主要介绍申请司法鉴定的八大......


·入职不满一个月工资不发工资吗
      一、入职一个月离职的工资会不会发根据相关规定,入职一个月离职的工资,提前告知用人单位且符合离职手续要求的,工资是会发的。1、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社保在入职后一个月要办......


·工伤复发鉴定等级提高可以吗?
      工伤复发鉴定等级提高可以吗?工伤复发是可以提高鉴定等级的,与第一次遭受工伤一样,在工伤复发的时候也是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的。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


·上班时间自己受伤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自己受伤算不算工伤要分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拆迁诈骗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拆迁诈骗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一、拆迁诈骗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


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