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协议处置共同财产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夫妻协议处置共同财产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效的离婚协议会产生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实现,实践中人们关注的往往是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依据上文,离婚协议虽然不适用合同法,但却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联系无效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二、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书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 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 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 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 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 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 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 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 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3) 乙方因继承财产所负的债务。
(4) 乙方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九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应由乙方的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
(1) 乙方就其特有财产设定的债务。
(2) 乙方逾越日常家务代理权限的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十条 甲乙双方间的家庭生活费用,除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外,如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须先由甲方负担,而甲方无支付能力时,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经一方将自己特有财产为清偿时,或个人的特有财产所生的债务,由以共同财产为清偿的,均得对他方请求补偿。
前项补偿请求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死亡时,对于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财产的半数归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对于共同财产所请求的数额,不得超过离婚时所应得的数额。
第十三条 共同财产关系,因如民法第______条规定的情形,或因废止本契约以及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因甲方与乙方离婚,而消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于甲乙双方各取得共同财产的半数。
第十四条 本共同财产契约,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得随时以契约废止或变更,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契约。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订立本契约后,应依民法第______条的规定,经向所辖法院申请公证,及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登记。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证人:
住址:
可见,大多数的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婚前或者婚后甚至是离婚的时候,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拟定的书面协议都是有效的。但是无论如何,在拟定书面协议的时候都要尽量的让双方都满意,都认同。哪怕就是两个人都认定把共同财产全部给了孩子的,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我们都享有合法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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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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