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清偿

  一.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协议离婚中债务的处理经常遇到协议离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说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存在的债务就分为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然而,其中仅仅针对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在离婚的时候才会需要清偿处理。但如果双方不能就共同债务的清偿协商达成一致的话,还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债务问题作出处理。
  
  
  
总结:一.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合同违约金20%是否合法?
      合同违约金20%是否合法?如果居间合同违约金20%是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20%,那么就是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


·信用卡诈骗如何定罪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之后,其实不是必然就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此时最多也就是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但要是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话,那么情况就不同了,这个时候的处罚自然也是更重......


·起诉离婚的程序
      起诉离婚的程序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


·哪些行为按故意伤害罪处罚,哪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们知道要是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造成了轻伤及其以上伤害情况的时候,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实践中,也有一些其他犯罪行为是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的。那究竟哪些行为按故意......


·关押与羁押在我国存在什么区别?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您听到的比较多的可能就是关呀的话是比较通俗理解的。但是实际上我国法律术语当中存在着一个羁押,羁押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很多人对于羁押不是特别了......


·大家都知道醉酒驾车是属于危险驾驶,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危险驾驶就
      您都知道醉酒驾车是属于危险驾驶,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危险驾驶就是单单针对醉驾的。其实,我国针对危险驾驶的划分是非常多的,醉驾和危险驾驶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有些情况下醉驾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清偿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