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打架双方调解了可以撤销案子吗?

  打架双方调解了可以撤销案子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在调节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诉讼程序终结。对于可以当庭执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后生效,诉讼程序终结。你所说的申请撤诉,是诉讼和解,不是调解。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二、申请撤诉。补充回答:诉讼中和解的效力:审判中和解成功,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可终结执行程序。如果和解内容没有实际得到履行,和解无任何效力,由法院再进行审理判决。二、原则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等等。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自愿且应当合法。调解的合法是在调解的进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调解协议内容上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法律。当双方因为冲突而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后,也是会对当事人双方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公民有权向对方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以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调解后基本解决了矛盾后,也是可以将案件进行撤销。
  
  
  
总结:打架双方调解了可以撤销案子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在调节过程中,当事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最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德宏......


·交通事故官司费用多少?
      交通事故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一个社会现象,许多人因为驾驶不当而与他人在道路交汇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严重的还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许多人在提出诉讼时不知道其收费标准是怎样的,那......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要约承诺格式合同要约邀请合同形式订立纠纷合同订立的程序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要签订一些民间借贷合同,我们想要更保险就可以去进行合同公证,......


·员工合同到期离职流程有哪些
      员工合同到期离职流程有哪些合同期满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分为两种,办理的手续不一样:一种是单位不愿意续签;另一种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一)单位不愿意续签:1、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续......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可以签多久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可以签多久《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


·一、轻微交通事故私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轻微交通事故私了流程是怎么样的?1、互看证件。当发生双方的轻微交通事故时,应该首先互看证件,即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如遇到证件不全的,应该立即报警等待处理。没带驾驶证就是无证驾驶......


打架双方调解了可以撤销案子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