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内容有哪些?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经济性裁员适用情形和裁员程序方面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条件;限制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降低用人单位解雇成本;明确了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风险点: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且在劳动合同履行中都要适用劳动合同法。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风险点:企业不能因为自己处于强势地位,而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进行协商。如果企业不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将可能会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获得保护。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风险点: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的制定,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4.《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风险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公示和告知程序。在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内容当中,对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两方都做出了相对应的说明解释。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在企业获利的同时,其还需要为员工营造合法公平的工作环境,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企业员工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总结: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内容有哪些?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什么
      缓刑是法官在对犯罪分子判刑的时候同时做出的,当然法官做出缓刑的宣告,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此时必须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才可以。那到底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什么呢?我们......


·泸县司法鉴定是如何申请的?
      随着司法鉴定在民事纠纷中的广泛应用,现在四川泸县也有了自己的司法鉴定中心。当泸县群众受到人身伤害,要确定伤残等级的时候,可以申请做司法鉴定。这样得到结果后可以更好的明确事故责任。那......


·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
      生活中,租房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房屋租赁登记的,但有时也会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承租人租赁房屋后,是否需要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相信很多人都不甚了解。下面我们......


·打架斗殴处罚轻伤以下是怎么规定的?
      打架斗殴处罚轻伤以下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的劳动协议有效吗?
      缴纳社保金对于工资不高的员工来说无疑就是直接降低了他们现有的生活水平,为了保证近期的收入能够支撑自己的生活,很多员工都会动摇缴纳社保的念头,甚至有的员工真的与单位商量自愿将社保费等......


·缓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一、缓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缓刑减刑的条件是必须要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


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内容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