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常见故意毁坏财物的情形。有的人因为泄愤,有的人是因为对他人怀恨在心而肆意毁坏他人财物。如果毁坏的财物的价值比较小在,则不构成犯罪,但受损的人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比如说,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可用同时和解或者是调解的途径。在我国的《刑法》中对故意毁坏财物做了相关规定,其中对其构成要件,定罪和量刑做了详细的说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出现了下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是刑法所管辖的范围,因而可以被立案追诉,接受审判。(一)造成公共财物或者是私人财物损失,并且所遭受的损失要在五千元以上的。这条规定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之一,它清楚地划分出了刑法与民法所受该类案件的标准。它是从数额方面出发去界定这类案件标准的。(二)犯罪者毁坏公财物或者是私人财物达到三次以上的;这是从该类案件的次数去界定的。通常来说,有故意毁坏公司财务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是不会被定此罪的,但是有的人钻法律的漏洞多次实施该行为,最后会导致无法以此罪来约束。为了打击这种行为,《刑法》又加上该条文来打击该类犯罪行为。(三)犯罪人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有财物或者是私人财物的。这种情形一般来说会在聚众打砸抢烧的案件中出现。其中,该类案件的首要分子一般会被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或者是其他。一般来说是不会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因为会被吸收。而其他参与者肯定是会被罚的,那么这个时候,对他们来说就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那他们该定什么罪呢?这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而言故意毁坏财物的居多,所以在以往的判决中会有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接下来看有关的定罪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该罪的,行为人将会被判处大于三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况不是那么严重的则有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罚金这两个刑种。如果是犯罪的数额,这里的数额包括对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是使物失去了使用价值。
  如果造成的这种损失损失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犯罪人将会被判处大于三年以上小于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行为人故意毁坏私人的财物,导致的严重情形,其中包括使遭受损失的人精神失常的情形;再比如行为人破坏了遭受损失的人的生产或者是经营设施,让遭受损失的恩人的基本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总结:生活中我们常见故意毁坏财物的情形。有的人因为泄愤,有的人是因为对他人怀恨在心而肆意毁坏他人财物。如果毁坏的财物的价值比较小在,则不构成犯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我国法律对高空坠物的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一些人可能会遭遇到天空中的飞来横祸,这种都是意外的事件,我们也都不需要看到,那么我国法律对高空坠物的责任是如何确定的?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公众的责任应该归咎于具体的实施者,其......


·新婚姻法中抚养费包含了教育费吗?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在离婚案件中,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要定期支付抚养费,这个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清楚。按照规定,抚养费的......


·如何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
      如何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探索,提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


·关于申请专利权从何日生效
      专利权从何日生效1、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2、实用......


·监护权转移的两类形式是什么
      在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可能会因各种突发事件导致需要监护权转移,此时监护的责任将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根据情况不同,监护权转移的形式也分为两大类,接下来由的我们为您介绍这两大类形......


·借款方的义务有哪些 借款方有什么义务
      借款方的义务有哪些借款方有什么义务一、借款方的义务有哪些(1)借款方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做到专款专用。依《统一合同法......


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