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男女同居期间买的房算谁的?

  男女同居期间买的房算谁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期间的房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由双方共同共有;否则由一方所有。同居是指非取得结婚证而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既然不是法定夫妻,就无从谈起共同财产。在此期间购置有权属的财产,产权人姓名决定产权归属。因为房屋价值高,对双方的影响也较大,必须采取谨慎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不动产系双方购置,则该不动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于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一般认为,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只有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二、同居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不同?1、处理依据不同解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3、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4、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综上所述,现在男女青年在结婚前往往同居一段时间,彼此增进感情互相了解。如果在同居期间买房,房产证登记两人名字的,就可以按照共有财产平分。而只是记载一人名字,除非另一方有明确证据表示自己也出资的,才能分配,否则应该是产权人自己所有。
  
  
  
总结:男女同居期间买的房算谁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期间的房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由双方共同共有;否则由一方所有。同居是指非取得结婚证而男女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认定工伤申报表格的相关情况
      认定工伤申报表格的相关情况(一)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类型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类型要规范统一。这里所指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类型,根据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结论性的意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工负伤,......


·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吗?
      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


·在我国起诉没有被告住址,需要怎样处理
      在我国起诉没有被告住址,需要怎样处理一、只要知道对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就可以,住址只是备选项。也可以通过当地派出所进行查询。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
      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可能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如果你是准妈妈的话就需要看看下文了解清楚了。一、女......


·驰名商标被抢注应该怎么办?
      驰名商标被抢注应该怎么办?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发现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


·一、 减少抚养费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一、 减少抚养费应当符合什么条件?1、养费的减免,必须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


男女同居期间买的房算谁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