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开除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开除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2、约定解除;
  
  3、协商解除。
  
  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综上所述,在劳动关系中,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单方面提出,也可以约定解除。而开除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主要是针对不符合企业岗位要求或者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内部规章制度,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关系。
  
  
总结:一、开除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广东招摇撞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广东招摇撞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


·判六年一般多久出来
      判刑六年的犯人,最少要坐三年才可以刑满释放出来。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非法持有弹药罪可以判缓刑吗?
      因为弹药的危害性极大,储存及使用不当,都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在我国,除特殊工种外,其他人私自持有弹药均是违法犯罪行为,会被判刑,那么非法持有弹药罪可以判缓刑吗?在此我们整理了相......


·拘传的执行程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


·工伤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工伤医疗费由谁来承担?工伤医疗费由谁来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


一、开除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