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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权益有什么不同吗?

  一、非婚生子女权益有什么不同吗?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全部条款。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综上所述,在我国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不会比后者少,因为我国的公民享有平等的人权,只是在上户的时候确定是非婚生子女了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保费,如果非婚生子女在上户后其父母结婚了就还是婚生子女,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没有任何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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