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无业人员孩子每月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一、无业人员孩子每月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或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1、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依诉讼程序解决。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后,即使是无业人员,没有拿到抚养权的话也应该支付抚养费。当然,由于其没有收入,可以在相关标准下适当减少或者用其它方式支付。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主要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支付方的承担能力及抚养子女的花费标准等,综合衡量。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一、无业人员孩子每月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危险驾驶罪怎么判缓刑
      危险驾驶罪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是得满足以下几种条件才可以判缓刑:第一个条件就是犯罪分子因为其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刑或者拘役的期限是三年以下。这里的三年期限是指经过法院判决后得出的期刑......


·如何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一、协商解除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


·立案侦查时效是多长时间?
      立案侦查时效是多长时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


·制售假药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制售假药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制售假药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法》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民法的撤销权和行使期间
      民法的撤销权和行使期间一、民法中的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中国旧《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离婚诉讼提交到哪里办理?
      离婚诉讼提交到哪里办理?一、离婚诉讼提交到哪里办理?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要怎么确定管辖法院,并不是所有的法院对你的离婚案件都是有管辖权。如果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自然也就不会......


一、无业人员孩子每月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