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几个月

  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几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果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有何区别限制性差异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审要比监视居住较为轻缓。对于被取保候审者,刑事诉讼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带有不妨碍诉讼性质的义务,并禁止他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和县。但被监视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他们除了不得妨碍诉讼进行以外,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离开自己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随便会见他人。期限长短不同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 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为此,本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这个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计算的最高期限。三、监视居住是住哪里《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符合了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能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否则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当然监视居住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也就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日后被判刑了的话,那么才有可能折抵相应的刑期。
  
  
  
总结: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几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几年?
      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几年?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判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


·虚构债务离婚该如何处理
      一、虚构债务离婚该如何处理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合同诈骗罪判刑多少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单处罚金刑;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拘役刑;一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一、遗产继承纠纷代理词的制作格式是怎样的?
      一、遗产继承纠纷代理词的制作格式是怎样的?1、首部。⑴注明文书名称。⑵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⑶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


·竞业禁止补偿金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在生活中会接触不同的工作,由于工作的性质不同某些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竟业限制来保障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但是双方在签订该条款之后用人单位也要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下面您就跟网......


·欠债人欠债不还恐吓要债人怎么办?
      欠债人欠债不还恐吓要债人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借款给一些没有诚信的人,后续会产生一系列的麻烦。要债不仅费时费力,甚至还可能碰上被欠款人恐吓的情况。那欠债人欠债不还恐吓要债人怎......


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几个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