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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基本模式,就是复议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或基本标准,依据这个标准来确定何种行政纠纷可纳入行政复议之内。理论上关于复议范围模式有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能申请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当公民和企业做出了违法行政规定的行为后,当事人也是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一般会进行罚款以及吊销执照等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处罚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的行政部门来申请行政复议的,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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