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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任何问题都是可以通过调节来解决的

  其实任何问题都是可以通过调节来解决的,其实和解是我们在劳动事宜中解决问题的一种比较有效而且比较近乎人意的一种方式。在裁判和上诉这个过程当中,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其实是可以和法官对于争论的这个事件进行协商的,不一定非的是硬邦邦的法律调节来解决的,法官也是认为最好是当事人双方能够通过调节来解决这个事情,并且法庭和法官来做一份和解书面协议。与此同时,当事人双方也可不通过法律的程序,双方可以通过私下的协商来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可以撤下上诉,或者是撤掉裁判。但与此同时当事人也应该注意,如果决定了不上诉之后,那么之后法庭也将不能有这个依据。对于调节的形式而言,在当事人在提出裁判之后,也可以私底下进行调节的。双方达成条件一致的时候,可以向法庭提出相关的协调书面协议书,当事人也可以撤回之前的申请。换而言之,当事人在私底下达成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协议后,可以做出如下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第一点是当事人对于法庭进行请求的时候,并且法庭对当事人的案件经过审理判决之后,会做出一份书面仲裁协议,这份书面的仲裁协议同样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这份效益在于对于当事人的这场纠纷事件作出了官方的最终决定,这也是针对具体的事件来龙去脉做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并且这个决断当事人是不可以向其他的相关单位机关进行再一次的上诉的,也不能向当地的民事机构提出此次事件的异议。除此之外,这份协议还具有强有力的执行力度,也就是说如果书面协议中的负责人没有履行其相应是义务的话,那么这个权益人是可以依据这份书面协议向当地有关机构或者是人民法院上诉进行强制执行自己的权益的,可以通过这个方式强行来达到自己该有的权益。第二个是当事人撤销诉讼的请求,在正规的法律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愿意私底下解决这件事情,也可以向法院或者是仲裁院提出做一份和解的书面协议,从而撤销自己的上诉申请。当这个当事人撤销上诉申请之后,只要相关的法院或者是仲裁院接受了这份请求,并且走相关的司法程序撤销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那么也就是说法院或者仲裁院也就对于这个事件不管了,这个事件在司法程序上也就是终止了,所以当事人自己要想清楚,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强制解决事件,还是通过和解来解决事件,一旦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和解意愿,那么就是视作当事人放弃了司法仲裁。这一方面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想清楚了要通过私底下和解来解决此次事件的话,那么请求上诉和撤销上诉的方式是不同的,因为撤销上诉只是当事人一种心理行为上的和解,也是一种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具备强制的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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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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