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是否有用?

  
  一、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是否有用?
  
  
  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不一定有用,但是是有必要的。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他,与他面谈,了解案情,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请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进行法庭辩护,结果取决于案件情况及律师的努力。
  
  
  所以,委托律师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律师的法律知识全面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给予的帮助是其他人代替不了。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正常的打架或者挑衅的行为只要没有太大的严重后果调解并和解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如果涉及到危害众人和社会的寻衅滋事就可能会被刑事处置,而当事人在面对检察官的时候请了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就肯定会有很大的帮助,至少律师专业水平可以让罪犯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一、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是否有用?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不一定有用,但是是有必要的。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平安划痕险的保费收取标准
      平安划痕险的保费收取标准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买车的人群日益增大,道路上的汽车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很多价格昂贵的车辆,如果不小心碰撞或者刮蹭了产生了划痕,去汽车修理店维修的费用非......


·离婚自动撤诉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自动撤诉的情况有哪些?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原告起诉离婚但是未到......


·拒执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那些被判处刑事、行政或者是民事处罚的主体,若不按照既定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处罚责任,就会触犯拒执罪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了立案的标准,就会立案侦查,一旦确定满足了犯罪要件之后,就会......


·对于假释与保释有哪些不同
      一、假释与保释有哪些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保释是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执行时间不同保释是嫌疑人被刑事羁押之前,假释是犯罪分子执......


·出租车交通事故该怎么划分责任
      要是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实际造成了乘客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话,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对事故的责任做出划分呢?相信您都清楚,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之前是需要先......


·车辆超载如何处罚 车辆超载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吗
      车辆超载如何处罚车辆超载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吗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其实实际允许载人的数量不同,而作为驾驶人员就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准载人数来载人,不要有超载行为,毕竟在有超载行为的情况下很......


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是否有用?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