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开设赌场罪犯罪类型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犯罪类型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情况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有关刑法,并不是有关的治安条例,因此自己需要多加注意具体的情况,否则自己的利益保障就会缺失一定的现实条件,但是在处理的过程中不能操之过急,一旦本罪确定,就能处理,除此以外最好不要涉嫌赌博罪。
  
  
  
  
总结:开设赌场罪犯罪类型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离婚孩子抚养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孩子抚养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为人子女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同样的子女的教育抚养是每位父母应尽的责任义务。就算是离异孩子的抚养问题还是归双方共同所有,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向直接抚养......


·按照注册资本收滞纳金吗
      按照注册资本收滞纳金吗一般是按照注册资本收滞纳金的,注册资本印花税的滞纳金何时计算资金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


·我国法律中对于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中对于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一、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就是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根据《道路交通事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


·事业单位职工醉酒驾驶是否开除公职?
      我国对醉驾的处罚规定是具有普遍性的,也就是说不只适用在普通公民身上,对于那些在事业单位上班的工作人员来说只要在酒后驾驶被查处后也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但事业单位人员性质相对比较特......


·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一、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开设赌场罪犯罪类型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