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宝宝抚养费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一、宝宝抚养费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需要说明的有两点:
  
  
  (1)免除抚育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
  
  
  (2)变更抚育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二、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1、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条件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因离婚就坚决拒绝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这类人不在少数,但还有一部分并不是不愿意给孩子支付抚养费,只是对已经离异的前妻或者前夫所提出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存在很大的争议。当然大多数的人,并没有把离婚的这种负面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协商好了抚养费以后可以拟定合同,但要求变更的也不一定法律上就不支持。
  
  
  
  
总结:一、宝宝抚养费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上海闯红灯扣几分实施办法?
      上海闯红灯扣几分实施办法?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中,闯红灯应该算是最常见的一种了。但是如果您是在上海闯红灯扣几分中遇到了麻烦的话,那么网的我们在这给您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请您继续往......


·私募基金外包费是怎么计算的?
      私募基金外包费是怎么计算的?私募基金的收费方法美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内比较盛行的管理费计算方法以基金的总出资承诺额作为计算管理费的基数。然而,这一实践被广泛批评。在私募股权基金中......


·医疗责任险一年多少
      医疗责任险一年多少钱?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当下,医生与患者,医生与患者家属又如何处理医疗责任的关系?带着这样一个问题,医疗责任险被推出,用来减轻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过程中因过失医疗......


·工程预付款纠纷的处理
       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建设单位在依据合同条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后,施工企业迟迟不予进场施工,占用建设单位资金,或提出种种不合理条件,对建设单位进行要挟,不能满足则拒绝进场......


·东莞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
      在我们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是需要找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必须由专门的人员进行鉴定。那么,东莞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职责有哪些呢?相关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


·父母可以自愿放弃监护权吗
      父母可以自愿放弃监护权吗父母是不能放弃监护权,除非父母死亡、被监护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监护权才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


一、宝宝抚养费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