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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听证办法中规定的听证范围有哪些?

  一、批捕听证办法中规定的听证范围有哪些?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需要明确的是,听证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避免法律适用的错误,司法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就相关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进行听证的公民应当根据听证举办机构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严格遵守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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