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中公务员误工费如何计算?

  一、交通事故中公务员误工费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属于交强险11万伤残死亡赔偿额度内的赔偿项目,由于其最长误工期限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误工收入证明人为作假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误工费通常也是原被告争议最多的部分。
  
  
  二、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伤者的误工时间,通常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确定,这样就存在有的伤者为了在诉讼中争取到更多的误工时间,托医院的关系延长病假条时间。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评定准则》予以确定,在此准则中,对人身损害的各个部位及相关误工时间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病假条超过了此标准,还应按标准执行。在伤者一次手术和二次手术的中间期间,应视具体恢复及身体情况,适当延长或者缩短误工期,而不应统统计算为误工期间。
  
  
  有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做伤残鉴定的同时,也会出具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那么应以鉴定结论更准确地确认误工时间。例如,笔者在遵化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中,其他伤者都做了伤残及误工时间的鉴定,唯独有一个伤者故意不让鉴定机关作误工时间结论,其受伤部位在肘部鹰嘴处,公安部标准为3个月,伤者主张的误工期限却是事故发生直至定残前一天,约半年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作误工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因为鉴定机关也是按公安部标准,鉴定结论的伤者误工期间不可能超过3个月。最后,法院也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鉴定,而是按公安部标准判定的误工时间。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赔偿误工费的前提是当事人工资收入因误工而减少,如果没有减少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赔偿误工费的。公务员一般情况下不会因误工而减少工资待遇,所以具体是否需要赔偿误工费应当结合实际来认定。另外,可以通过检查公务员的工资发放记录来进行。
  
  
  
  
总结:一、交通事故中公务员误工费如何计算?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如何确立校企合作劳动关系?
      如今校企合作已成为一种很热门的模式,因为校园和企业可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能够为学校和企业实现双赢。而为了校园和企业能够更好的合作,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比较重要的。下面给您介绍一......


·面对旅行中的强制消费,该怎么办?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而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


·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什么时候可以考驾照
      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什么时候可以考驾照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不允许的,无证醉驾的话,性质就更严重了。其实,按照国家的规定,摩托车也是需要上户,并且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才可以驾驶的。问题是现在......


·关于拖欠货款的法律都有哪些
      关于拖欠货款的法律都有哪些关于拖欠货款的法律都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西安律师司法鉴定机构申报需要什么材料?
      司法鉴定是多种案件诉讼中涉及的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定残定损、确认证据真实性基本上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由依法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司法鉴定机构都需要在司法局进行申报备案......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加名房产份额如何确定?
      根据目前存在的法院判决,有支持双方各占房屋50%份额的情况,也有支持未出资一方占20%份额的情况。由此可见,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法院并不是一刀切地按一人一半来进行分割,也不是直接判决出资......


一、交通事故中公务员误工费如何计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