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共同债务有哪些

  夫妻生活难免遇到经济困难,需要向其他人借债,有些是有夫妻二人一起去借,有些是夫妻商量过后由一方单独去借,还有的呢就是一个人单方面的去借。情况多样,对各种各样的借债方式所负债务的认定也并不简单,现实生活当中夫妻因夫妻债务问题争吵打闹的时有发生,那么这些债务到底有哪些才是法律规定的共同债务呢?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且要证明该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由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该条款的规定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所起的作用并不大,且明显存在着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为此,于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发布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专门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人的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夫妻双方共同向第三人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司法解释新提出的“共债共签”原则。二、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事后经另一方追认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一方为家庭的日常共同生活所需而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日常的衣食住行方面,以及夫妻因购买应当划为共同财产的房屋车辆、抚养赡养、教育培训、共同经营生产、生病、必要的社交活动等方面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债权人能证明该项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生活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总结:夫妻生活难免遇到经济困难,需要向其他人借债,有些是有夫妻二人一起去借,有些是夫妻商量过后由一方单独去借,还有的呢就是一个人单方面的去借。情况...#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也是困扰很多人的一个问题,那么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有明确规定吗?关于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我们马上为您介绍。一、因旷工解除合同法律没有......


·骨折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骨折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多少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此外,还涉及到相应的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


·在我国离婚官司不应诉会怎样
      其实多数人在离婚的时候,首先选择的离婚方式都是协商解决的,只有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姻关系。当原告方将相关的材料提交到法院以后,法院如果决定要受理的话,就会在......


·抚养费可以增加吗,如何增加抚养费?
      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都会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


·涉案人员构成犯罪未捕一定被批捕吗
      一、涉案人员构成犯罪未捕一定被批捕吗构成犯罪未捕是不一定会被批捕的,只要不构成批捕的条件那么就不会被批捕,对于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之后就会释放当事人,如果之......


·工伤认定申请多久能下来
      无论是谁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其实最终都是想要知道认定的结果,因为这关系着之后对事故的的处理方向。而在认定部门受理了申请之后,则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认定结果才行。那么工伤认......


共同债务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