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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杜绝超期羁押的案件发生?

  
  一、如何杜绝超期羁押的案件发生?
  
  
  1、切实转变观念,注重实体法的同时务必将程序法等量齐观,从而对超期羁押现象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了认识,才能在行动上加以贯彻落实执行,才能有效地自觉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2、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不够条件的坚决不捕,减少在押人数。这虽然只是一个表层性的解决方法,但也能有效地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3、提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法定强制措施的实用性。为此,必须强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方式被采取强制措施。对羁押期限已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灵活运用。
  
  
  4、强化监督手段。应加大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的监督。
  
  
  二、超期羁押的类型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综上所述,有的办案人员迫于压力,错误的执行拘留程序,导致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这种违法行为对嫌疑人合法权益是一种侵害。作为公检法机构,应该杜绝这种现象,从制度及观点上多方面入手。如果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被释放后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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