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者翻建房屋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者翻建房屋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土地的使用者如果要翻新重新建造房屋的话,那么还是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够进行办理,说要使用耕地的话,那么就是向当地的人民政府来进行报批,还需要提交相应的,原来的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的材料。
  
  
  
  
总结:一、土地使用者翻建房屋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买房是否必须要过户
      有的人在购买了房屋之后,认为自己支付了房款,而对方也将房屋进行了实际交付的,那么交易就算完成了。这样的思维在购买动产的时候还适用,但购买房产这样的不动产,则就不行了。根据法律的规定......


·消费权益有哪些?
      消费权益有哪些?一、消费权益有哪些?(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


·劳动仲裁的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劳动仲裁的申请有时间限制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


·车主饮酒驾驶扣12分怎么办
      饮酒驾驶扣12分,如果是实习期被记满分,驾驶证实习车型会被注销。如果非实习期,携带《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满分教育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暂扣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


·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如何赔偿?
      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如何赔偿?一、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如何赔偿?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


·个人所得税退税专项扣除规定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退税专项扣除规定是什么?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退税的意思是有些专项费用没有扣除导致多交个人所得税的,可以申请退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有: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


土地使用者翻建房屋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