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新公司法认缴资本的定义是什么?

  
  一、新公司法认缴资本的定义是什么?
  
  
  认缴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但是他和实缴股本是两个概念。认缴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认缴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
  
  
  1、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但是它和实缴资本是两个概念。
  
  
  2、财务进入资本金股本不是认缴资本,而是实缴资本。经常出现股东的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有差额,而且迟迟不到位,影响资本金的及时入账。
  
  
  3、财务应该依据股东实缴资本的交款书为股东开出收据,凭此进行帐务处理。
  
  
  二、司法解释
  
  
  认缴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虽然都要求在公司设立前缴清法律规定比例的资本,二者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在剩余资本的处理上二者却相差甚远,实行“折衷资本制”的大部分国家对剩余资本均是采取了“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即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行股份(但并不是必须发行规定数额的股份)l而“认缴资本制”对剩余资本则是在公司设立前,一开始就明确了股东对这部分资本不可撤销的出资义务和责任。“认缴资本制”对股东剩余资本的出资义务提出了刚性的要求,从这一点上讲,“认缴资本制”对注册资本在法律制度的保证上比“折衷资本制”要硬化得多。“认缴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仅是明确的,而且是有保障的。因此在这一点上,“认缴资本制”更像“法定资本制”的某些特征。只不过是“法定资本制”要求在公司成立前全部认足并缴清注册资本,而“认缴资本制”则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清认缴的剩余资本。
  
  
  认缴资本主要是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相关资金情况进行投资,一般情况下,认缴资本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来进行认定,可以分批次的投入,以达到最好的运营状态。相关股东或者公司合伙人在认缴资本时,应当结合公司运营的实际做出合法合理的认缴行为,避免造成公司运营中出现经济损失。
  
  
  
  
总结:一、新公司法认缴资本的定义是什么?认缴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规定有哪些一、共同债务的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一、结婚一年没结婚证离婚要退彩礼吗?
      一、结婚一年没结婚证离婚要退彩礼吗?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


·房屋拆迁该如何赔偿 拆迁房屋怎么赔偿
      很多人好不容易买到了房屋,可是这房屋却又面临拆迁,此时涉及到房屋拆迁必然就要对被拆迁人做出相应的赔偿才行。那按照规定,一般房屋拆迁该如何赔偿呢?但实践中有些时候做出的赔偿款确实比较低......


·房东起诉房客流程是什么?
      房东起诉房客流程是什么?房东起诉房客流程包括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以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


·婚后房屋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房屋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


·离婚后替前夫还债可以申诉吗?
      离婚后替前夫还债可以申诉吗?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


新公司法认缴资本的定义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