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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笔迹司法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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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都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其鉴定结果通常被用作庭审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当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甚至要求重新鉴定,那么二次笔记司法鉴定是如何规定的,今天,我们带您来一起学习。
  一、司法笔记鉴定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二、二次笔记司法鉴定以及笔记鉴定次数规定
  原则上没有限制,但是对于已经鉴定过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需要合理的理由,至于什么样的理由是合理又是合法的,决定权在法院。所以实践中出现多次鉴定也是正常的。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同一个案件中的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几次鉴定,出现鉴定结论冲突的现象是常有的。同样的笔迹检材,同样的笔迹样本,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法官在审查笔迹鉴定结论时,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等这些形式内容在审查时并不困难,难就难在审查鉴定机构及人员在作出明确鉴定结论时所适用的鉴定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俗话“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道道”叫非专业领域的法官审查专业领域的问题,特别对有冲突的笔迹鉴定结论,按照普遍认同方式,直接由法院依职权裁定,针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简直是“赶鸭子上架”。引言中的案例就比较典型,二审法院针对一审相互矛盾的笔迹鉴定结论在如何采信时,采取重新委托另一鉴定机构鉴定,并用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之依据,存在“少数服从多数”之嫌。有的提出优先原则,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条件高、鉴定人能力强出具的结论优先;上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优于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等等。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甚少且操作性不强。以上就是关于二次笔记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一方当事人对笔记鉴定有质疑,可以申请二次笔记鉴定,至于是否批准,就得看主审法官的态度。当然,笔记鉴定作为一种证据出现在庭审过程中,它是具有证明力度的,能够为案件还原一定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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