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保管归还义务是必须的吗?
遗失物保管归还义务是必须的吗?
可以,只要有相关证明能够证明物品属于自身即可。
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向领取人主张返还。
2、报酬请求权,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3、留置权。领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门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承诺给拾得人的报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4、费用偿还请求权或报酬请求权会因拾得人的恶意侵占遗失物而丧失。
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报告义务,拾得人应在拾得遗失物后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保存部门;保存部门指导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及时发布招领通告。
2、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交存或被认领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负赔偿责任。
先在拾得人在对于捡到物品之后,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捡到了财物或之类的东西,在权利人未找到其物品钱,拾得人有权利对其进行保管,并且权利人要求归还时必须归还,但是拾得人也有权利要求权利人支付一定即金额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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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保管归还义务是必须的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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