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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能执行转让的可能性有多大

  
  农村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能执行转让的可能性有多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依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集体土地的转让在法律上是没有被允许的,但是只要自己的有关条件符合国家的规定就可以有效的处置,不过具体的问题需要自己的积极的践行相关的规定,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的过失,但是问题的解决的需要自己积极的处理,这样就不会影响自己的事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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