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婚后代款车如何分割财产?

  一、婚后代款车如何分割财产?
  
  
  贷款购买的车辆在离婚时的分割应当根据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分,可以协商分割或者到法院起诉分割。在离婚的时候面对贷款车想要进行分割是可以,具体的分割细节可以双方好好协商之后再确定,只要双方能协商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婚后贷款购买的车显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车辆作为实体,没有现金分配来得直接。所以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双方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归谁,然后再向对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支付经济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然后根据协商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总结:一、婚后代款车如何分割财产?贷款购买的车辆在离婚时的分割应当根据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分,可以协商分割或者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工资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工资贷款需要什么条件?申请条件包括: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及经济效益好、管理规范、职工队伍稳定的企业职工;2、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


·身份证丢了去哪里补办
      身份证是我们公民身份的证明。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个人业务的办理都需要出示身份证。如果身份证不慎丢失,您应及时地到相关的部门进行补办,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那身份证丢了去哪里补办?我们将......


·赌博罪的法律界定。
      赌博罪的法律界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二、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


·杀人案嫌疑人自首的量刑原则是怎样的
      自首的存在,是为了能够让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他们来讲,在法庭辩护的时候能够认定有自首行为是很有帮助的。那您知道杀人案嫌疑人自首的量刑原则是怎样的吗?我们一起在下......


·对于一些因为工作原因死亡的职工
      对于一些因为工作原因死亡的职工,我国政府对此有着切实的保障,比如说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是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因此,您想知道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


·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的规定是如何的
      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的规定是如何的一、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的规定是如何的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一、婚后代款车如何分割财产?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