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婚后代款车如何分割财产?

  一、婚后代款车如何分割财产?
  
  
  贷款购买的车辆在离婚时的分割应当根据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分,可以协商分割或者到法院起诉分割。在离婚的时候面对贷款车想要进行分割是可以,具体的分割细节可以双方好好协商之后再确定,只要双方能协商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婚后贷款购买的车显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车辆作为实体,没有现金分配来得直接。所以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双方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归谁,然后再向对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支付经济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然后根据协商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总结:一、婚后代款车如何分割财产?贷款购买的车辆在离婚时的分割应当根据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分,可以协商分割或者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应当准与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


·答辩状侵权财产损失应该要怎么写?
      在我们涉及到了关于我们国家的财产侵权行为之后,有些可能会涉及到关于答辩状的相应举措,那么答辩状侵权财产损失应该要怎么写?根据规定,答辩状中要包含分清各方责任的一些相关事宜,具体的内......


·监外执行可以获得减刑或假释么
      一、监外执行可以获得减刑或假释么?监外执行一般不能减刑或假释,监外执行的时候没有考核分,所以没有办法减刑。特殊情况可以,即法律规定的几种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办理了股权转让后悔了怎么办
      办理了股权转让后悔了怎么办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确定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


·一、安徽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安徽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一、婚后代款车如何分割财产?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