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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一、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如何成为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法律当中尽管对法定监护人的范围规定得还是比较宽的,但现实问题是监护制度在落实的过程当中几乎是形同虚设的。例如,亲生父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不在少数,可绝大多数的人在发现了这种情况以后,也根本不会主动的去替被监护人维护他们的权益,而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几乎也是不告不理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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