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真正义务是附随义务吗

  不真正义务是附随义务吗不是的,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民法典》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
  真正义务主要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颇不相同,所以才称
  为“不真正义务”。如《民法典》第119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界定附随义务,须明确其与民法典上的其他义务之区别,这些义务主要是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综上所述,其义务与不必要义务之间的差异在于,它是另一方义务的义务,违反义务将对另一方负责,而另一方没有义务承担真正的义务。签订合同的目的是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可分为相关责任和不切实际的义务,附带的义务附在合同上。
  这两项义务是不同的。
  
  
  
总结:不真正义务是附随义务吗不是的,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律师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律师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根据《律师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信用卡差几万还不上怎么办?
      信用卡差几万还不上怎么办?信用卡差几万还不上可以主动找到金融机构协商分期付款。如果是那些已经办理过账单分期,但是连最低还款额都还不上的,能借钱还款最好,不能的话最好在逾期前主动打电话......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作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正越来越快的走入我们的生活中来。而随着汽车的增多,道路交通安全也正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每辆汽车必须上交强......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有哪些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有哪些?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也是国家规定相关法规来严格监督和验收的一个项目,通常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去验收和监督,每一阶段的工程都......


·女方可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吗?
      十月怀胎,很多时候,相较于父亲而言母亲是更加割舍不下孩子的。夫妻双方离婚了,就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大多数时候,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时候,夫妻双方是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的。那么,女方......


·民事诉讼中关于产品质量纠纷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中关于产品质量纠纷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不真正义务是附随义务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