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诈骗案批捕一个月后又有报案警察受理吗?

  一、诈骗案批捕一个月后又有报案警察受理吗?
  
  
  会受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不管什么时候只要发现了有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可以向警察局报警,这是我国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而警察也是有责任受理这些案件的,因此可以报警,在受理案件并进行调查发现确实有犯罪迹象的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总结:一、诈骗案批捕一个月后又有报案警察受理吗?会受理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旅游纠纷法庭案件
      旅游纠纷法庭案件一、旅游纠纷案件基本案情(名字均为化名)2008年12月15日,焦建军与中山国旅签订《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参加中山国旅组团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11日游活动,交纳4560元......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为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为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一个月的补偿金额。那么涉及代通知金的条文有哪些呢?法律中并没有代通知金这一说法,代通知金只是我们通常用的......


·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多久
      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多久1、自然人犯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何判断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如何判断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土地征收是否合法:1、土地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2、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


·商品期权交易风险有哪些
      商品期权交易风险有哪些?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理财产品不断丰富,在商品期货之后,我国又拟推出商品期权。这种金融工具有助于健全期货市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当然,每一种理财产品都存在风......


·个人买卖房屋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个人买卖房屋协议的内容有哪些?个人买卖房屋协议的内容有哪些?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


诈骗案批捕一个月后又有报案警察受理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