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罪犯批捕过程是怎样的?

  一、罪犯批捕过程是怎样的?从拘留到判刑,不只是派出所的事,中间要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刑等程序 。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4)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对罪犯的批捕证由哪个部门发出?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综上所述,罪犯的批捕不是一个简短的过程,它是需要经过几方面的程序才能进行批捕的,首先在公安部门经过审查后嫌疑人需要被批捕的是需要向检察院或者法院申请批捕令的,然后是审查阶段,审查不一定就会判刑,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总结:一、罪犯批捕过程是怎样的?从拘留到判刑,不只是派出所的事,中间要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刑等程序。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保险代位权及行使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及行使条件是什么?关于代位权这一法律概念,出现频率最多的应该就是在债务债券纠纷之中,因为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第三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在保险纠纷中也有代位权......


·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是什么?
      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是什么?一、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


·没上班也未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原因造成劳动者没有去上班,并且也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可能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同时也可能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例如,用人单位出......


·一、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赔偿?1.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


·追偿权纠纷执行会有什么后果
      法院会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刑法规定逃税罪滞纳金多少
      刑法规定逃税罪滞纳金多少?逃税罪滞纳金没有上限,这个要看具体的时间,比率是每天万分之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罪犯批捕过程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