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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期限的计算是什么

  审查批捕期限的计算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和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一样,适用同样的羁押时间,即:传唤只有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进行变相羁押。传唤结束后,根据案情可以进行刑事拘留,拘留时间一般是3天,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4天。对于案情特别重大等其他情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至30天。刑事拘留期满后,侦查机关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决定逮捕。逮捕后,侦查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经省级人民检察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中规定:已逮捕的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自侦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初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范围的规定》共有4类53种案件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自侦制度
  
  
  ①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等;
  
  
  ②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枉法追诉,裁判案等;
  
  
  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等。
  
  
  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不管是批捕和逮捕都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一般是人民检察院进行下达批捕命令,然后公安机关进行实行逮捕,在逮捕的时候公安机关一定要有逮捕证,没有逮捕证进行逮捕是违法行为,嫌疑人可以进行决绝逮捕,然后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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