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私贷借条不还会怎么样?

  
  一、私贷借条不还会怎么样?
  
  
  私贷借条不还的后果就是:
  
  
  1、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2、关键是债务人要有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有财产就好说。
  
  
  3、你还要注意一个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诉讼时效过了,你起诉法院也难以支持你的权利了。
  
  
  4、申请支付令的话,如果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最终还是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各有各的利弊。
  
  
  5、仅凭借条直接申请支付令的案例几乎是没有的。因为借贷关系还涉及到其他凭证,比如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时的资金交付凭证。
  
  
  6、借条只是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和存在,而资金交付凭证才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
  
  
  7、借贷关系成立只是解决了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借贷关系是否生效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仍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8、《合同法》第197 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210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9、由此可认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还需有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10、所以,借贷关系的确立,关键在于借款是否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则合同生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如果未交付,则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立。国家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由于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往往是无偿的。如果认定合同成立就生效,则贷款人一方一旦同意借出款项,就必须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如此加重贷款方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现在很多的私人贷款的公司为公民的着急用钱提供了帮助,但是在借完钱之后写好的借条就成为了联系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凭证,如果私贷在拿着借条都没有得到对方的偿还的话,最有可能选择的就是到法院去要求直接判决让对方把财产交出来。
  
  
  
  
总结:一、私贷借条不还会怎么样?私贷借条不还的后果就是:1、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2、关键是债务人要有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有财产就好说。3、你还要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赔偿怎么办?
      当开车,车子遭遇了车祸,报案之后对方被定为全责方,但当你给肇事司机打电话要求赔付维修费的时候,对方却迟迟以各种原因不愿意赔偿。此时,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为您讲讲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赔......


·离婚财产纠纷
          在离婚案件中,不论判决或调解案件,一般都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虚假广告入罪标准是什么
      虚假广告入罪标准是什么一、虚假广告入罪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如何认定痕迹证据 如何保护现场的痕迹物证
      痕迹证据也叫微量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那如何认定痕迹证据?犯罪现场的痕迹证据保护得越完整的,由此得来的犯罪现场的重现越接近事实,那如何保......


·江苏一次性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江苏一次性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下面我们着重为您讲解江苏一次性抚养费......


·担保公司股东条件有哪些要求
      一、担保公司股东条件都有哪些要求(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500......


私贷借条不还会怎么样?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