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婚姻在当代社会是指适龄的男女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婚姻在当代社会是指适龄的男女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经济生活以及精神物质等方面自愿结合。同时双方根据自身的条件,观念结合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我国依法保护公民的婚姻关系。也支持婚姻关系中任一方表示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的申诉权。婚内女方出轨男方可否获得赔偿在收集到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破坏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的时候,法院将对没有出轨的一方的婚姻赔偿的申诉予以支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当出现以上几种法定情形的,请求方可以要求被请求方予以一定的离婚赔偿。需要特别主要的是,以上的四种法定的情况是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可以对法定过错的行为作出扩大化的解释。即并非所有的过错,都可以申请离婚赔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况,都可能造成对方的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这时候法院会通过不同情节判定双方是否存在没有感情而判决离婚,但是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有了上述的法定过错,一定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因为法定的过错必须给请求方造成恶劣损害。这种损害不仅仅是精神损害还包括物质上的损失。比方说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或者是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可能会造成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造成当事人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等等,这都需要对方予以赔偿。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偏重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确定的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不同于财产权,他是夫妻双方之间相互的精神上的依赖,和身心的愉悦。因此在《民法典》中的第1091条中相应法定过错产生的时候,必然给夫妻双方的关系,双方的精神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在《民法典》中的第1091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造成了夫妻双方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因为对方的过错给自己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过错方是需要予以对方一定精神上或者物质上的补偿的。以上就是关于婚内女方出轨男方可否获得赔偿的相关的内容。婚姻是双方的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并非一方的事情。希望以上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
  
  
  
总结:婚姻在当代社会是指适龄的男女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经济生活以及精神物质等方面自愿结合。同时双方根据自身的条件,观念结合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状》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


·员工非工伤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员工非工伤病假工资怎么计算?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病假待遇如下:(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


·生产假药劣药处罚措施是什么?
      生产假药劣药处罚措施是什么?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


·商标授权人能举报商标侵权吗
      可以的,如果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需要处罚
      需要处罚,无证驾驶员的处罚:(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


·罪犯在监外执行会在坐牢吗?
      罪犯监外执行会在坐牢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


婚姻在当代社会是指适龄的男女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