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时个人没有财产还要平分财产吗?

  离婚时个人没有财产还要平分财产吗
  
  
  要的,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一般对方没有创造任何财产,但是本着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最后还是需要给予部分财产的,除非是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男女双方结婚时,一方没有携带财产,在合法登记结婚后,也没赚取其他财产的,比如全职太太,那么双方感情发生变化需要离婚的,一方可能会不愿意跟对方平分财产。
  
  
  首先,男女双方离婚时,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参与分割,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而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包括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所得收益等等。
  
  
  所以,能够确定的是,即使家里只有一方有获取收益,但是因为其属于个人的工资,因此这笔钱还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另外,以下财产将明确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他人赔偿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因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次,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情况下按均等分割夫妻财产,不过根据不同情况的处理如下:
  
  
  1、先试试找对方协商,因为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所以只有双方将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后,那么即使是法院也会做过多干预。因此,第一步可以先找对方协商,最好是能够订立份明确的协议。
  
  
  2、协商不成的找法院做判决,如果双方协商实在解决不下的,那么只能去法院起诉处理。法院在受理立案后,将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财产做最终的判定。
  
  
  最后,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一般对方没有创造任何财产,但是本着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最后还是需要给予部分财产的,除非是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不过,有财产的一方想要最大限度争取自己的权益的话,而且自己的财产也多的话,建议可以在起诉时找个专业的离婚律师介入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在离婚时即使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形成任何财产收入,在离婚时还是需要将双方的婚内财产平分,由于是出于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努力来衡量的,即使没有赚钱,但是也在生活中尽到了应有的义务,这是每个人应得的。
  
  
  
  
总结:离婚时个人没有财产还要平分财产吗要的,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一般对方没有创造任何财产,但是本着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最后还是需要给予部分财产的,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一、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股东法人及股东职责具体是什么
      一,股东法人及股东职责具体是什么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


·经侦、刑侦部门警务公开
      一、受案县公安局经侦、刑侦部门,对于被害人控告、知情人检举、群众扭送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都应当接受,不得推委、拒绝。接受案件时,应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被监护人的概念:在我国
      被监护人的概念: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不具备完全的、独立的行为能力(即承担责任的能力),需要被监护,因此就是被监护人。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


·一、自书代书可以变更遗嘱吗?
      一、自书代书可以变更遗嘱吗?自书代书可以变更遗嘱,因为遗嘱书立后,可以撤销和变更,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变更公证遗嘱的,需要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自行变更的,变更无效。根据我国继......


·在我国民事诉讼状通常是由什么组成
      在我国民事诉讼状通常是由什么组成一、在我国民事诉讼状通常是由什么组成民事起诉状通常是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二、起诉流程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


离婚时个人没有财产还要平分财产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