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

  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
  
  
  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不合理的,国家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孩子进行心理伤害的赔偿。但是在夫妻进行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夫双方可以对于财产做协议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过户给孩子,并且将抚养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给孩子抚养费用。
  
  
  二、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四、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不合理也是并没有这项规定的,但是离婚受到伤害最大的确实是孩子,夫妻可以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将部分的财产过户给孩子作为经济上的补偿,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并且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夫妻财产的分割与孩子本身是无关的。
  
  
  
  
总结: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不合理的,国家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孩子进行心理伤害的赔偿。但是在夫妻进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电信诈骗2万元以下一般判几年?
      电信诈骗2万元以下一般判几年?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


·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一、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


·刑法中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价值认定是否有统一规定
      刑法中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价值认定是否有统一规定?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


·一、遗嘱继承房产没有产权证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一、遗嘱继承房产没有产权证订立的遗嘱有效吗?遗嘱继承房产没有产权证订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一定要写得规范,一定要把该房屋的坐落的地点和四至写清楚,以且归谁继承等,再叫二个以上的无利害关......


·在我国截图直播侵犯肖像权吗?
      其实在网络自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很多人都觉得自己的信息好像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了,就比如现在深受人们所欢迎的直播,有些人是在主播截图的时候会发现是属于自己的头像,然后对于主播的这种做法......


·一、申请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
      一、申请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上班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


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