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

  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
  
  
  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不合理的,国家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孩子进行心理伤害的赔偿。但是在夫妻进行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夫双方可以对于财产做协议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过户给孩子,并且将抚养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给孩子抚养费用。
  
  
  二、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四、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不合理也是并没有这项规定的,但是离婚受到伤害最大的确实是孩子,夫妻可以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将部分的财产过户给孩子作为经济上的补偿,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并且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夫妻财产的分割与孩子本身是无关的。
  
  
  
  
总结: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不合理的,国家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孩子进行心理伤害的赔偿。但是在夫妻进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就是指相关的国家单位对国家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进行确定的行为,那么,确定的形式包括哪些呢,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内容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


·一、租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租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方面1,要确定租给你房子的是不是房东本人,一定要拿一张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有的时候可能会碰上二房东甚至是三房东,这样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比较大。2,要注意房子的......


·私募基金合规行为的要点是什么?
      私募基金合规行为的要点是什么?一、私募基金合规行为的要点介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制度(一)建立私募基金募集/销售制度,但严格限定销售主体可从事基......


·侵权网站怎么举报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第二,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


·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怎么处罚?
      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怎么处罚?一、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怎么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


·对交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交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怎么办?对于交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要怎么办呢?法律规定了这个问题,如果对于交警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可以在街道决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这不仅是国家给予公民......


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