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入室盗窃没有财物是否可以立案

  一、入室盗窃没有财物是否可以立案?
  
  可以,入室盗窃不是数额犯,只要入室盗窃不论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入室盗窃罪?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三、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
  
  1、犯罪分子选择的作案时间具有规律性。
  
  对于居民住宅,大部分的入室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夜间,主要集中在凌晨1点至4点之间,在这一时段的案发数占到总案发数的60%以上;犯罪分子趁居民熟睡之机,利用熟练的攀爬技术,从窗户或阳台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而发生在白天的案件,犯罪分子一般则选择在早上8-11时、下午的15-17时和傍晚18—20时进行盗窃。因为在此时间内,大部分的住户上班、上学或在外面吃饭,正好是盗窃分子有利的作案时机。对于机关、办公室等工作地点,一般选择在下班以后,即午休和夜间无人值班或值守不严时入室盗窃;但有的犯罪分子却大多选择在快下班时间进行盗窃,如犯罪分子徐某多在白天快班时间进入单位、办公室进行盗窃,因为在这一时段虽没人下班,但一些工作人员已经提前离开单位,还有一些人不锁门就到其他办公室聊天办事。由于是上班时间,办公室仍有人,犯罪分子则以找人或办公事为名,进入室内大肆盗窃。
  
  2、作案的地点多有选择性。
  
  犯罪分子选择作案的地点多选择在临街的铺面和居民楼,因为在案前犯罪分子多有预谋的踩点,选择在临街的地方,方便其事前踩点和观察人员的出入情况,这样不容易引起别人的注意和怀疑。据统计,某镇发生的入室盗窃案件中60%以上多在临街的铺面和小区的最后一排居民楼。对于居民区,则选择在人员出入混杂的地方,而且多选择在三楼以上的楼层作案,这样望风的人有足够的时间叫同伙离开。
  
  3、现发的入室盗窃案件当中,结伙、团伙作案的居多,而且各成员都有较为明确的分工。
  
  入室盗窃犯罪分子大多相互勾结、成帮结伙连续作案。2004年某县公安局所破获的入室盗窃案件中,结伙、团伙作案的占到80%以上。多以2—3人为一组,各自有着明确的分工,一人专门负责开锁,一人专门望风,案后有人负责销脏。
  
  4、盗窃的财物主要是现金和价值昂贵、便于携带不易被发现、便于脱手的物品。
  
  犯罪分子主要以盗窃现金、金银首饰、手机为主,同时也盗窃价值昂贵的小件物品和小家电及电脑的核心部件。如高级相机、名贵字画、电脑的CPU、主版等,然后通过各种交通工具将赃物运走。
  
  5、作案手段和方法隐秘,且盗窃中具有反侦查意识。
  
  入室盗窃一般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作案,作案时,多半是以找人为借口,敲门辨清室内是否有人,如果室内有人就谎称找某人,如果没人则侍机作案。有的犯罪分子在入室前,用硬物塞住门锁,防止户主突然回来,给自己留有足够的逃跑时间。作案时犯罪分子以戴手套等方式来减少留在现场的痕迹。
  
  6、犯罪分子入室的方式多种多样,由原始的侵入方式向高智商犯罪发展。
  
  因为普通的盗窃基本上是只有在盗窃数额达到3000元左右的情况下,当地的公安机关才会按照刑事案件立案的,可是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有很多的入室盗窃者一开始的本意虽然是偷东西,但是在发现家里面有人之后,可能就从原来的偷东西变成了强奸甚至杀人,因此对入室盗窃行为不适用于以数额的标准来立案。
  
  
总结:一、入室盗窃没有财物是否可以立案?可以,入室盗窃不是数额犯,只要入室盗窃不论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哪些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


·工商银行泄露个人信息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与银行打交道在所难免。在银行办理一些手续时,需要提供个人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曾经有网友反馈自己在工商银行办理业务后,个人信息就被泄露导致了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


·醉酒驾车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交通规则,如果醉驾撞到人了,就构成了
      醉酒驾车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交通规则,如果醉驾撞到人了,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害人受到的伤是轻伤的话,嫌疑人就需要赔偿以及坐6个月以下的监狱,如果被害人重伤的话,不仅仅赔款,还可能坐长期......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


·交通事故索赔的材料有哪些
      在进行交通事故索赔时,我们只有做好索赔的相关准备工作,才能有利于交通事故赔偿的顺利进行。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交通事故索赔的材料有哪些呢?此外,在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的索赔我们需要......


·商铺合同纠纷是如何解决的?
      商铺合同纠纷,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装修折旧与补偿方式一定要约定清楚。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装修补偿。双方还应在装修条款中明确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导......


入室盗窃没有财物是否可以立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