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二手房的房屋买卖交易当中

  在二手房的房屋买卖交易当中,一般都会签订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当中,双方会约定买房的价款,交易的时间地点,交易方式等等。一旦双方对于合同内容当中的相关条款达成共识,那么签字或者是按手印之后合同就算生效了,那么双方就必须要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内容来履行。那么如果双方已经达成约定的话,其中一方后来却有了毁约行为,例如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甚至是直接拒绝购买二手房的话,这个时候卖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此时卖方有没有权利强制要求买房继续购买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二手房买方毁约不买了怎么办?1.在二手房的买卖合同当中,如果买方有违约行为或者是直接拒绝购买的话,卖方是可以依照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但是前提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的主体是有效的、签订的过程是有效的、合同的内容是有效的等等,当符合条件之后才能够有后续的维权行为。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在签定合同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合同的签订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上升不到刑事的高度。一方就算违约也不能够被判刑,只能够依照相应的方法来进行解决,例如强制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是赔偿损失等等。2.具体来讲,在一方明确违约之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是向对方协商,提请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卖方可以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购买房屋。当然,这只是在买方有能力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提出,如果买方由于一些不可控的因素或者是没有能力继续购买的话,就不可以提请继续执行。如果没有办法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就可以要求买方赔偿自己的损失。由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达成契约之后,自己就没有办法用另外的方式处理自己的房子,很可能会给自己造成损失。由于这个损失完全是用买房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所以是可以要求买方来进行损害赔偿的。具体的赔偿可以看卖方实际损失的金额或者是隐藏的损失金额。如果烧饭没有办法协商决定的话,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判决。3.最后,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是在合同当中已经规定好的。如果没有规定好的话,违约金的事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两成部分,即20%。在这个限度之内,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进行承担作为违约的惩罚。以上就是关于在二手房的买卖合同当中,买方毁约不买房子之后,卖方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在这些措施当中,通常是双方来进行协商的,如果协商能够解决的话,这件事情就可以结束了,以后如果双方没有办法解决的话,就只能向仲裁机构或者是法院来提请仲裁或者判决了。如果提起诉讼的话,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合同本身以及买方违约的证据,这样胜算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总结:在二手房的房屋买卖交易当中,一般都会签订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当中,双方会约定买房的价款,交易的时间地点,交易方式等等。一旦双方对于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重庆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多少年?
      重庆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多少年?土地使用年限: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企业是需要负责人的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企业是需要负责人的,所以需要发生工伤的员工先去接受工伤认定然后获得具体的赔偿,但是企业员工可能就此不希望再继续在此企业上班工作了,那么我们就要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法律......


·生活中什么样的骨折评不上残
      部分地区对手指末节骨折,不给伤残入级。如果工伤评不上等级,是得不到最终赔偿的,只要骨折,影响功能,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一般都可能评定为伤残。《工伤保险条例......


·一、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至伤如何补偿?
      一、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至伤如何补偿?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至伤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按照导致伤害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补偿,当车辆内的人员由于汽车碰撞或倾覆等而遭受人身伤亡,车主完全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


·只有统一的标准
      只有统一的标准才可以衡量一项工程质量是合格还是不合格。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体系尚不够完善,缺乏对工程质量具体水平的科学有效,严谨深刻的验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对评判......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吗?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吗?隐名股东无股东资格,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二手房的房屋买卖交易当中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