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患有癌症的适宜关押吗?

  
  一、患有癌症的适宜关押吗?
  
  
  癌症患者犯罪是否要入狱,看判处的刑罚,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癌症晚期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果是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并非是所有的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民事主体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民事主体应身患癌症,需要保外就医才能使得自己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时,就不需要被判处关押等处罚。但是并不意味者不需要承担责任,若医治结束就依旧需要被处罚。
  
  
  
  
总结:一、患有癌症的适宜关押吗?癌症患者犯罪是否要入狱,看判处的刑罚,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癌症晚期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欠钱不还无欠条怎么办?
      欠钱不还无欠条怎么办?没有借据,有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借贷关系事实也行,比如说银行的交易流水、债务人承认借款事实的录音、录像等。对方欠钱不还,债权人没有欠条也是可以起诉的,但是需要一......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


·公司非破产清算后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非破产清算后赔偿顺序是怎样的?公司被其它公司收购后,会对公司进行解散,开展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不同,非破产清算是在公司资可抵债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对公司财产......


·哪些情形下合同撤销权消灭
      哪些情形下合同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以下有两种情形,当事人的......


·房地产合同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当下,随着各地房地产的交易在不断的增加,随着也产生了较多的房地产合同纠纷。那么当事人在遇到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解决呢?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我国深圳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我国深圳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在深圳,您都知道想要拿到市政工程的总承包,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要做深圳市的市政工程总承包,就需要达到深证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而恰恰也是因为有深圳市......


患有癌症的适宜关押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