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夫妻个人债务离婚后如何偿还

  夫妻个人债务离婚后如何偿还
  
  一、夫妻个人债务离婚后如何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夫妻分割承担的只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还是要个人自己来承担。
  
  二、哪些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既然是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那么不管是否离婚,其实都是应当有其个人来承担的。在婚内,不能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清偿。而在离婚的时候,这部分债务也是不会参与处理的,毕竟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同,即使是离婚也没有单独进行处理的必要。
  
  
总结:夫妻个人债务离婚后如何偿还一、夫妻个人债务离婚后如何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般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一般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


·共同犯罪有一人犯罪中止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吗?
      共同犯罪有一人犯罪中止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吗?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犯罪中止、仍应其所构成的罪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犯罪中止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肇事逃逸不能免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肇事逃逸不能免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肇事逃逸不能免赔的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当中的20条规定出现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可以进行免赔。但肇事逃逸并不属于其中。......


·收到合同违约金不起诉可以吗
      收到合同违约金不起诉可以吗?一、违约金的类型(一)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


·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不能同时处罚是不是
      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不能同时处罚是不是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一般不会同时处罚,受到刑事处罚后通常不承受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违法做法构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处罚,也要追究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一、醉驾跑滴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醉驾跑滴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


夫妻个人债务离婚后如何偿还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