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检察院不批捕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吗?
  
  1、是的,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办理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的通知检察院。
  
  2、而对于需要继续侦察,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三、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
  
  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由此可见,主要是在检察院不批捕之后,公安机关不能继续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指定的地点中。犯罪嫌疑人被释放这是可以肯定的,在释放的这个过程中也需要办理好相关的交接手续,最起码应该出具释放证明。但是,释放其实也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是绝对自由的了。
  
  
总结:一、检察院不批捕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吗?1、是的,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办理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的通知检察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什么叫分摊土地使用权?
      什么叫分摊土地使用权?1.土地证上所指的分摊面积,简单的说,它表示的是该土地使用者持有的证书附页宗地图内(黑色加粗封闭区间内)有产权住户共同分摊的土地面积。根据各户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分......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哪些?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


·江苏省农村拆迁补偿办法都有哪些规定?
      江苏省农村拆迁补偿办法都有哪些规定?在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较落后,为了改变农村的贫困面貌就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拆迁重建。农村的拆迁工作涉及范围较广,除了有房屋拆迁外,......


·员工工伤期间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工伤期间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员工工伤期间,因为是在工伤治疗期间,或者因为工伤可能影响今后正常上岗工作,所以有些公司为避免遭受劳动力损失,在员工工伤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有哪些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有哪些一、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


·一、残联指定监护人是否是必要的?
      一、残联指定监护人是否是必要的?视情况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监护人的规定,残疾不一定就要确定监护人。二、相关知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


检察院不批捕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