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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传唤犯罪嫌疑人需经过哪里批捕?

  一、书面传唤犯罪嫌疑人需经过哪里批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程序一般是要出示证明文件。到所住地内的指定地点或本人住处。时间是不能超过12小时。公诉科传唤嫌疑人,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嫌疑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告知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需要嫌疑人签署《审查起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取保的还要填写《取保候审通知书》,如果有保证人的话,保证人也要到场签署《保证书》。再一次做讯问笔录,核实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供述,全面审查案件。之后等待案件移交法院,进入审判阶段。二、传唤须知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综合上面所说的,传唤是执法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所要做的事情,但传唤不是谁都可以做的,必须要慎得上级的同意,而且还须要传唤证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后面的事情,所以,执法人员在办案的时候一定要懂得如何按照规定走,这样才能更好的让犯罪人员绳子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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