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夫妻公证债务归一方有效吗

  离婚夫妻公证债务归一方有效吗离婚夫妻公证债务归一方是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婚内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债务承担人的,对外无约束力,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偿还相应债务。夫妻双方约定债务承担人的,离婚时可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而且公证处对公证申请要求是完全合法的,且要带齐法律及公证处认为应该带齐的材料。二、夫妻债务约定时间问题以约定时间处在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作为确认约定对外效力的一个实质要件。夫妻对财产、债务的约定,对内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当言,但是,对内有效未必当然对外也有效。约定的设定没有第三人参加,其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约定的内容有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审查确认上,约定的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象。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前,债务分担的约定形成于后,这种变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的债务分担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当确认其对第三人无效。国外民事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时间与效力早有明确规定。法国民法规定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是婚前作成,结婚之日生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德国民法则规定,无论婚前或婚后,均可订立夫妻财产契约。三、夫妻债务可以公证处公证吗?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对此项制度,国外早已实行多年,法国民法典、西德男女国权法、瑞士民法均载有条文规定。夫妻债务公证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夫妻关系共存期间的债务,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将债务的偿还归属一方。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想要夫妻债务公正具有法律效益,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不违法法律条例。夫妻公证债务要满足双方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
  
  
  
总结:离婚夫妻公证债务归一方有效吗离婚夫妻公证债务归一方是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婚内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债务承担人的,对外无约束力,债权人仍可要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需要。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
      需要。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到市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评估?评估的方法是什么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评估?评估的方法是什么随着股权质押的受欢迎程度的增加,很多时候,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就不断出现,比如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评估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那么,您对这个问题了解多少呢......


·没买交强险死亡怎么赔偿?
      没买交强险死亡怎么赔偿?机动车有没有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数额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如果缴纳了交强险,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赔偿限额不足的,再由事故责任人赔偿。如果未缴......


·先占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有哪些?
      先占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有哪些?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捡到他人遗失的财物的,应该及时归还,不应独自占有。但有人会认为,谁捡到就应该归谁。这种先占想法是不对的,拾得遗失物与......


·香港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怎么开?
      香港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怎么开?1、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果是法人股东,要带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委托书(盖红章,最好带着公章去),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到公......


·购房合同一定要写电梯品牌吗
      这个一般不会,但设计图纸上会有要求。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


离婚夫妻公证债务归一方有效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