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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击证人在场对于案件进行详细的叙述。

  第一,目击证人在场对于案件进行详细的叙述。
  
  1.这是最为关键的部分目击证人,作为目睹了整个事件发生过程的人,对于事件的还原是最有发言权的,所以必须要目击证人,通过当场叙述或者是电话录音叙述等方式,对于案件从头到尾的过程详细地描述出来,一定要具体到各个细节才可以,否则没有办法对案情做出判断,那么整份证词也是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的。
  
  2.其次,重要的就是对于案件真实的叙述。目击证人通常来讲于整个案件是没有什么利害关系的,所以证词才可以被采纳,如果目击证人所说的话是假造的,或者是掺了其他非法夸大成分的话,是很容易影响法官对于整个案件的判断,所以如果证人在证词当中作假,这份证词不会被采用,证人本身也可能会触犯刑法当中的罪名。
  
  二、第二,要有相关人士或者是第三方进行记录。
  
  1.在我国,证词的采用都是以书面的形式来进行的,所以目击证人的录音,视频文件等不可以作为证词来使用。此时,就需要有一个文笔较好,能够逻辑清晰地介绍整件案件发生经过的人来把这个证词记录下来,或者是由与本次案件利益无关的第三方来写。
  
  2.记录人在记录过程当中必须要原原本本的按照正常的证词来写,不可以自己添油加醋或者是加入其他情节,否则也是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证人自己要签上名字或者按上手印,并且签署日期。
  
  1.由于在我国,证人的证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对于案件的走向又是直接的影响作用,所以证人本身是要负一定责任的,那么在写完了证词之后,就需要证人把自己的名字或者是手印按在证词之上,来证明这份证词的确是由自己提供的,并且愿意为这份证词的真实性负一定的责任,同时要签署上日期来证明此次证词记录的真实性等等。
  
  2.在整个过程当中,目击证人需要秉持着一个公正客观的角度,原原本本的叙述出来,自己当时在现场看到了什么就可以,而记录人起到的只是一个将证人证词规范化,文本化的一个作用,并没有起到其他任何的实质性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关于如果在案件当中需要目击证人证词的话,又能怎么样书写才是合法有效的,以及在整个证词的记录过程当中都需要什么人的配合及帮助,个人的分工是什么等等问题。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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