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诉讼离婚精神补偿金没履行怎么办?

  一、诉讼离婚精神补偿金没履行怎么办?(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约定的补偿,是必须执行的,如有违反,则协议离婚的可诉讼要求给付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二)在执行过程中,究竟有无财产,要看具体情况,一是法院有办法查询其财产情况,二是法院会采取适当强制执行督促执行,三是确实暂无财产,则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但发现对方有财产时,仍可以恢复执行,不会过期。离婚赔偿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实际上,民事判决书只是让当事人履行自己义务的相关法定凭证,可是,遇到有些坚决不执行的老赖的话也没有什么其他可以选择的办法了。我们也只能是凭借相关的证明材料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这些费用由对方来承担,总不能对方不履行自己也就不追究了。
  
  
  
总结:一、诉讼离婚精神补偿金没履行怎么办?(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约定的补偿,是必须执行的,如有违反,则协议离婚的可诉讼要求给付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我国如何像法院起诉离婚?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独立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在日常生活中离婚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如果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需要离婚的,可以自行协商约定好相关事项从而采取协议离婚。但是......


·我国刑法对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对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我国刑法对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


·签订劳动合同有何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有何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4.它是建立规范有......


·施工未围挡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施工未围挡的处罚依据是什么?施工未围挡的处罚依据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规定,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的,责令纠......


·他项权证变更登记可以在银行办理吗?
      他项权证是在抵押贷款的时候有非常大的用处。那么关于他项权证变更登记可以在银行办理吗?他项权证是不可以在银行办理的,要到当地的房管局,拿着相关的材料办理,但是办理完成之后应该拿到银行......


·在我国生前遗嘱与生前赠与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生前遗嘱与生前赠与有什么区别?一、在我国生前遗嘱与生前赠与有什么区别?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是遗嘱人一方的法律行为,又称单方法行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


一、诉讼离婚精神补偿金没履行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