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二、财产保全申请期限:诉讼财产保全期限:资金的保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动产的保全期限不超过一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不超过两年。诉前财产保全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的诉前财产保全为30日内。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如果在15日(涉外30日)内起诉了,这个保全措施的效力一直持续到执行阶段。三、财产保全的意义:进行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1)一旦对方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打官司,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赔偿,也可以对被扣押财产实施拍卖;(2)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使用,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财产所有人会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民事诉讼当中的保全,无非就是针对相关的财产采取一些强制的保全措施,比如对其进行查封或者冻结。可是,法院启动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必然会对另一方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申请者无法提供担保人或者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申请的话,法院不会采取保全措施的。
  
  
  
总结:民事诉讼保全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酒驾撞伤人肇事逃逸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酒驾撞伤人肇事逃逸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一、酒驾撞伤人肇事逃逸要承担刑事责任吗?1、酒驾撞伤人肇事逃逸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


·朝阳的工伤认定去哪里?
      在需要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千万不能随意对待,尤其是在确定认定部门的时候,此时必须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到有资格的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才行,否则即使作出了结果,也是不会得到认可的。那通......


·劳动合同签完就拿一份是否可以?
      劳动合同签完就拿一份是否可以?劳动合同签完就拿一份是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公司法股东资格具体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资格具体是什么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


·一、是否老人没死财产可以分配?
      一、是否老人没死财产可以分配?老人如果还在世是不能直接进行分配的。老人走了财产分配首先要按老人遗嘱来分配,不管公平与否,如果没立遗嘱,按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在......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男性收......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