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

  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
  
  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各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1、上可审下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2、移送管辖
  
  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
  
  3、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虽然是给人民主持公道得地方,但是并不是说什么案件都需要进行受理。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也是需要根据案情的等级和管辖地进行受理。法律规定,没有权限进行受理的人民法院,需要移送上一级的法院,被移送的法院必须进行受理。
  
  
总结: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淮安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一、淮安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1、淮安首套房商业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如果是首次购房,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70%(评估价一般比市场价低,例如:一套房屋市场价格是200万,评估价180万,那可以......


·监理公司分公司可以签监理合同吗
      监理公司分公司可以签监理合同吗?是可以的,但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


·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交通肇事罪可以说是最近几年高发的一个犯罪了,很多时候交通肇事出现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的,最终往往都是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而我国除了在《刑法》中对此罪做出了量刑规定外,同时也制定了......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并不能满足去打工的现状,有条件的就想要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就会导致破产。当企业破产后就会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就会确认公司的......


·鉴定笔迹会不会不准确?
      鉴定笔迹会不会不准确?鉴定笔迹通常情况下不会不准确,这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所作出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


·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