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人伤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偿哪些损失?

  一、人伤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偿哪些损失?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
  
  12、丧葬费
  
  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折价赔偿部分费用、车辆残值减少部分费用、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没有区别。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案件立案与否,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无须立案。
  
  在自己需要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的财产损失本来就应该由自己来承担,而且,只要不是毒驾、醉驾等这些行为,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交强险会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只不过,受害者可以索要的民事赔偿项目虽然大同小异,但赔偿标准就参差不齐了。
  
  
总结:一、人伤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偿哪些损失?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是多少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是多少一、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是多少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对于广大业主来说,工程质量是其关心的话题之一,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而目前在工程建筑领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非法转包、层......


·大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导致人员受伤,只是人员伤亡程度不同。
      大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导致人员受伤,只是人员伤亡程度不同。处涉及到人员受伤的,处理起来会相对麻烦些,很多新手可能不知道怎么处理,导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那么交通事故伤人处理流程是怎......


·夫妻离婚财产变更要交税吗
      一、夫妻离婚财产变更要交税吗?夫妻离婚财产变更不需要交税,离婚引起的房屋产权变更非房屋买卖行为,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不需要缴纳契税等费用。离婚房产过户的流程是:第一步,......


·新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有什么区别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主要如下情况:1、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缴纳养老保险费。2、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


一、人伤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偿哪些损失?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