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农村分家后原土地使用证能分吗

  在农村分家后原土地使用证能分吗?1、原土地使用证是不能分割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以家庭即一户为单位,经向人民政府申请,审核,批准后,合法取得拥有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是这个家庭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并不是该个人的独自使用权,而是对该家庭以户为单位的使用权。农村村民一家在此宅基上以其积累的家庭共有财产建造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家庭成员对此房屋是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当家庭财产需要分割或继承时,家庭成员拥有平等分割和继承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2、分家析产是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后分属各共有人所有。分家析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基础通常是依据各共有人对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自由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3、对家族合法拥有的宅基使用权以及宅基上的房屋进行分割,是家庭内部成员自由处分合法私权的结果,划分的结果如果不改变家族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原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宅基地变更制度,因此不论各家庭成员现在是否为农村集体成员,只要不改变家族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原有的大家族宅基使用登记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各家庭组成员在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范围内依据家族财产分割协议获得的私权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4、个别家庭成员在该分家协议不存在违法、欺诈、胁迫和其他重大原因导致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片面的主张分家协议无效,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二、申请宅基地所具备的条件1、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便是在城市,分家的过程当中各方只能按照对土地使用权占有的份额分割相应的财产,就当前家庭成员共有的这块土地而言,虽然说几位家庭成员都是共同使用权人,但是,也不可能这几个家庭成员每人手中都持一份土地使用证,特别是在农村,一块宅基地只能有一个土地使用证。
  
  
  
总结:在农村分家后原土地使用证能分吗?1、原土地使用证是不能分割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离婚时家暴行为该怎么证明
      离婚时家暴行为该怎么证明实践中,有的夫妻是因为一方不忠而离婚,当然也有因为恶习、家暴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况。但不管是哪种情况下离婚,此时当事人都需要实际对离婚的情况加以证据才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其合法性的评价也应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


·工程人防验收是什么单位
      1、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2、办理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民防空行......


·高空坠物造成的危害主要是什么
      高空坠物造成的危害主要是什么高空坠物的危害主要是对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轻则损伤财物安全,致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而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往往无法明确到个人,又常引发大范围的连带责任。......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期限是多久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期限是多久?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期限是一个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法典......


在农村分家后原土地使用证能分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