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大股东减持一定暴跌吗?

  大股东减持一定暴跌吗?由于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减持一定会掌握精准的交易时机,优先于散户卖出股票。(或是内幕操作,先减持,之后再发布公司亏损等不利消息)另一种时机是在股价高估时,大股东根据自身对上市公司业务的了解,在股价高估时减持。大股东减持属于确定性利空,但也会由于减持比例以及时机的不同,对股价走势形成不确定影响,并不一定是应声下跌。如果个股不是主升浪阶段,就趋势讲下跌应该是为主的,即使短期拉升,后面也会有回调下跌的时候。股市中逢利好兑现,股价低开低走也屡见不鲜,利空来袭,股价高开高走也不足为奇。只是会因为庄家的操盘手法和策略产生不同的走势。二、股东减持方面有哪些规定?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继续减持的,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或持有特定股份的,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三、哪些情况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3)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股份公司里面有一些持股股东所占份额很大,对于大股东减持证监会有明确规定。对于投资者来说,股东减持是一个市场消息,可能导致股价短期波动,虽然说是利空消息,但是并不代表股价一定暴跌。股价走向和很多因素有关,要综合分析。
  
  
  
总结:大股东减持一定暴跌吗?由于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减持一定会掌握精准的交易时机,优先于散户卖出股票。(或是内幕操作,先减持,之后再发布公司...#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2018青岛醉驾新动态?
      2018青岛醉驾新动态有哪些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生活中,我们所见到的房屋用地都是要经过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才能让土地使用者使用。国家规范国有土地的用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


·手远端桡骨骨折属于几级工伤
      手远端桡骨骨折属于几级工伤?一般情况下是10级或9级,具体定级还要经过伤残鉴定才能得出结果。手远端桡骨骨折需要做工伤鉴定才能确定伤残级别,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


·专利权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可以公共使用吗?
      专利权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后可以公共使用吗?专利的无效程序均是在专利权授予后的程序,而专利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撤回一般都是实务流程上的原因所致)以及驳回均是在专利授权之前完成的行为,......


·万一收到空头支票怎么处理?
      现在很多小企业结算货款的时候经常用到支票、汇票等。企业签发支票给对方,收票人可以到任何一家银行取现。有的小企业财务违规操作,签发了空头支票,这样的支票银行是不会承兑的,对于持票人来......


·根据申请内容的不同
      根据申请内容的不同,所需材料略有不同。(一)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该提供以下材料: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


大股东减持一定暴跌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