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有哪些?

  一、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有哪些?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髙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执行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的,根据司法机关的相关职能,检察机关在审判机关做出司法判决后,需要对审判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发生审判结果有误的,或者对犯罪事实认定有疑点的,则可以履行审判监督职能,要求审判机关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重新认定,以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
  
  
总结:一、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有哪些?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交强险什么情况下是免责的
      交强险什么情况下是免责的(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


·我国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相关问题包括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相关问题包括哪些?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纠纷经常需要我国制定的民法来调整。同样的,民法总则......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有欠条不还钱会坐牢吗?
      有欠条不还钱会坐牢吗?一、有欠条不还钱会坐牢吗单纯的欠条起诉属于民事纠纷。如果没有诈骗等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则不会被追求刑事责任的,即不会坐牢。一般欠债不还,这只会按照民事纠......


·祖父母有权决定将孙子女送养吗?
      祖父母有权决定将孙子女送养吗?有些父母在生下孩子以后,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选择离婚,孩子会被判给一方抚养。在孩子被判一方后,如果抚养人不想抚养孩子,或者是为了自己的发展,很多人会......


·事实婚姻已不存在的规定是什么?
      事实婚姻已不存在的规定是什么?事实婚姻已不存在的规定是目前这个阶段我们国家不承认事实婚姻,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